足协第七期评议:本期中甲、中乙共有两起漏判点球
北京时间4月17日,中国足协官方公布了2025赛季第七期裁判评议,其中本期中甲中乙共有两起漏判点球。
2025赛季第七期裁判评议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4月15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七期(20250415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8个判例,分别来自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有关俱乐部的申诉,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为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4轮,南京城市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45+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跳起争抢头球,手臂疑似接触南京城市18号队员,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9号的动作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嘉定汇龙9号起跳争抢头球并且触到球,手臂伴随动作正常。现有视频无法证明其手臂有不合理的摆动,也无法看清其手臂与对方头面部的接触情况。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4轮,南京城市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78分钟,上海嘉定汇龙在前场右侧踢任意球,球传至南京城市罚球区前沿,上海嘉定汇龙9号队员争抢头球,手臂疑似接触南京城市24号队员,裁判员判上海嘉定汇龙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9号争抢头球时,不合理使用手臂,触及对方,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其行为并非将手肘作为武器有意击打对方头面部,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4轮,南京城市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90+3分钟,南京城市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传中,球疑似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4号队员手臂后出球门线,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视频中看不清球与上海嘉定汇龙14号具体的接触情况,但上海嘉定汇龙14号触球时其手臂位置未使身体不自然变大,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4轮,南京城市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5分钟,上海嘉定汇龙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疑似与南京城市4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22号先触到球,之后南京城市4号踩到其脚部,属于草率犯规,应判罚球点球,无需出示红黄牌。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4轮,山东泰山B队VS无锡吴钩,比赛第16分钟,山东泰山B队踢角球。经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B队再次传中,同队队员头球进球。第二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裁判员在进球前鸣哨判罚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B队角球发出后,其57号队员触球时,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而后守方无锡吴钩10号队员触球,该触球属于受限的动作,按照规则第十一章有关条款,不应视为守方有意触球。因此,山东泰山B队先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再次传中,仍属于在越位位置获利的越位犯规。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攻方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均正确。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4轮,山东泰山B队VS无锡吴钩,比赛第80分钟,山东泰山B队进攻中传中,双方队员在无锡吴钩罚球区内疑似有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B队传中后,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均有争抢球的机会,但均未争抢到球。守方无锡吴钩队员的身位略占优,且无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4轮,山东泰山B队VS无锡吴钩,比赛第90+6分钟,山东泰山B队6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争抢位置时的身体接触正常,并非造成山东泰山B队64号倒地的原因。山东泰山B队64号有借助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守方无锡吴钩队员无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4轮,广西恒宸VS成都蓉城B队,比赛第57分钟,成都蓉城B队58号队员带球突破至对方罚球区内,广西恒宸33号队员疑似拉扯成都蓉城B队58号球衣,后者倒地,裁判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B队58号带球突破时,身位明显占优并可控制球,广西恒宸33号对其进行拉扯的行为清晰明确,力度足以造成其失去控球权并倒地。应判罚广西恒宸33号犯规和罚球点球,无需出示红黄牌。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